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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驻政〔2009〕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驻马店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驻马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中央、省属驻驻及市属企业和在市规划区以内的以市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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