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部门的职责任务
1.对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行为的治理,由综治办、广电、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集中拆除、销毁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2.加强市场监管,对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电子、电器门店及小杂货铺等市场领域的整治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电、公安部门配合。
3.查处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有线电视网(站)和居民个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超范围传送境外电视节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此项工作由广电部门负责,公安、工商部门配合。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非法安装使用单位和个人所在县、区及所属乡、镇、办事处负有督促监督及配合有关行政部门打击非法安装使用行为的责任,并作为上一级综合治理该项评比被考核单位。
4.对非法销售 “小耳朵”及单位、个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广电、工商部门配合。
四、考核实施办法
1.考核组织安排
按照《2009年驻马店市平安建设考核实施意见》(驻政法〔2009〕6号)和《河南省境外卫星电视专项整治工作评价标准(试行)》文件要求,驻马店市平安建设考核项目“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整治工作”由驻马店市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进行考核;各县区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属乡镇村进行考核。
2.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制,最后按照《2009年驻马店市平安建设考核实施意见》(驻政法〔2009〕6号)的要求上报市综治委折合为1分计入其平安建设第14项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整治工作得分。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批示,按照省、市整治办公室和省、市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按时完成省、市整治办公室转办、交办的工作,加大整治工作力度,满分20分。未召开整治工作会议扣3分;未制定工作方案扣2分、未制定工作进度计划扣2分;未与所属乡镇签署责任书扣5分;未检查落实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