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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2、各级妇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项目地区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成立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工作经费,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明确项目相关工作机构和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项目技术牵头单位,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有关的健康教育、人员培训、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组织开展阳性人员的随访等工作。
  2、项目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确定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单位,明确承担检查任务的县、乡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和分工。
  (1)承担妇女宫颈癌检查的乡镇卫生院条件要求: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科、检验诊疗科目和相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妇科常规检查、妇科常见病诊治能力,熟练掌握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氏染色检查以及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等基本操作技能。
  (2)承担妇女宫颈癌检查的县级检查机构条件要求: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科、检验、病理诊疗科目及相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妇科常规检查、妇科常见病诊治和电子阴道镜检查等服务能力,熟练掌握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及宫颈活组织病理检查技术,并能根据细胞学、阴道镜及病理检查结果决定治疗方法。
  (三)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
  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宫颈癌检查的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项目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省技术指导组名单见附件1。
  (四)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流程
  1、乡镇选点和人群选择
  项目县卫生局和妇联根据当地人口分布情况,确定各乡镇开展检查的先后次序,避免重复检查,提高适龄妇女检查受益率。
  选点乡镇的村医(保健员)和村妇女主任密切配合,登记本村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基本情况,将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妇女登记表报乡镇卫生院或防保站,确定检查对象。
  2、健康教育和宣传动员
  项目县卫生局会同妇联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培训健康教育人员,采取适宜形式向适龄妇女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妇女保健知识水平和“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
  村医或村妇女主任进行入户宣传、动员,通知适龄妇女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乡镇卫生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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