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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程序。
  1、农村孕妇应在孕12周前到乡镇(社区)防保组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和指导。乡镇(社区)防保组织要在孕28周前,查验孕妇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农村孕妇办理《辽宁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助卡》)。上述证件如有丢失,需出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材料。
  2、孕产妇在户籍地县(市、区)内定点机构住院分娩的,在出院结帐时凭《补助卡》(第二联)按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机构应仔细查验《补助卡》、孕产妇身份证明,将《补助卡》留存报帐,在每季度或每月规定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到县级住院分娩管理机构统一报销。
  定点机构报销住院分娩补助费用需提交下述材料:
  (1)《辽宁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登记表(表1)》(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
  (2)《补助卡》(第二联);
  (3)住院结算收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志复印件。
  3、孕产妇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的定点机构住院分娩,出院时自行结算住院分娩费用,于出院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孕产妇保健手册》、《补助卡》(第二联)、住院结算收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志复印件回户籍地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机构报销。
  4、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人数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或县(市、区)住院分娩管理机构。
  5、县(市、区)卫生局可指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机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为: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负责区域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补助费用的审核和报帐,为异地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进行资料审核和补助经费发放,收集、汇总和上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数据资料,定期向卫生局报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实施情况。
  (九)实行限价分娩。根据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农村一、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实行限价分娩。在限价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内,规定正常产限价标准: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为800元,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为1000元。剖宫产限价标准: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为2000元,不包括产妇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治疗费用。各市卫生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在±20%范围内确定具体限价标准。《辽宁省农村孕产妇限价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详见附件3。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农村孕产妇限价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如确需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三、保障措施
  (十)各级政府以及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努力改善和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设施和条件,保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
  (十一)省对各地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助。各地也应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十二)各地要本着经常性、基础性、实用性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县乡两级助产技术人员的服务能力。
  (十三)各地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惠民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住院分娩。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门诊、病房显著位置,公示《辽宁省农村孕产妇限价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和限价标准、《辽宁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管理流程》(见附件4),定期公布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重点督查组织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定点机构技术服务和限价标准的落实情况等。
  (十五)加强信息管理和报送。各地要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县级要每季度填写《辽宁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市级汇总后于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每年1月末前,各市卫生局、财政局要分别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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