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417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实施农村母婴安康工程,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十日
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助产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更好地保障我省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根据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推进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使我省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坚持助产技术服务的区域卫生规划,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高危孕产妇全部住院分娩,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实现《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
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
到2015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主要内容
(四)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体系。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技术服务、指导和管理中心,完善县(区)、乡(镇)、村级妇幼保健网络,保证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合理规划设置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安全、便捷的住院分娩服务。
(五)加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9]6号)要求,做好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审核、定级工作,严格机构、人员准入和监督管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依法有效开展。原则上,依法取得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引导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坚决打击各种非法接生行为。
(六)强化孕产期保健和产科质量。加强孕产期保健管理,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规范和高危孕产妇管理常规,规范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和救治流程,成立各级围产急救中心和专家组,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加强危重孕产妇转诊和救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降低医疗风险。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控制方案和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评估,不断提高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质量。加大对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产科质量督查力度,实行周期性与日常督查相结合,规范产科诊疗行为,努力保障产科质量,维护广大孕产妇生命安全。
(七)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在各地核定成本、明确限价标准的基础上,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所需费用予以财政补助。根据目前我省的实际情况,各地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不低于5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给予补偿。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规定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统筹管理使用。上述各项补助以不超出孕产妇住院分娩总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