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运作机制
(二十五)责任机制。在城中村改造中,市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辖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二十六)督办机制。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对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各区的城中村改造五年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组织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每季度对各辖区的城中村改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察,每半年召开一次讲评会议,年终进行总评和考核。
(二十七)奖惩机制。市政府根据年终总评和考核情况,每年对各辖区在城中村改造和村庄拆迁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立项审批程序
(二十八)制定改造方案。具备拆迁改造条件的村(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村(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
(二十九)方案公示和表决。拟定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必须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和广泛征询意见,并在村(组)予以公示,形成决议。
(三十)方案审核和批准。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经公示和村民表决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审批程序负责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征地涉及拆迁安置问题
(三十一)鉴于中心城区正在进行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停止对失地农民“留地安置”的审批。今后,城市发展和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时,涉及到村庄搬迁的,按本意见中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和村民安置政策执行。
涉及到多个村庄需要拆迁时,应当集中规划建设安置小区和相应的社区商贸及生活、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十二)已经市政府批准供地的村民居住和生活安置用地,自批准供地之日起,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