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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指导意见


  (十八)市场运作模式。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意向开发商共同核算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双方以成本价为基础,结合市场评估地价,签订投资合作开发协议,然后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并与村(居)民协商安置;对改造区域的土地,完成拆迁平整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净地”出让。

  意向开发商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协议约定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其前期投入,并拨付其应得的溢价分成。

  (十九)其它开发模式。鼓励辖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探索其它改造开发模式,但其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标准不得超过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与同区位其它开发模式的标准相平衡。

  六、拆迁安置

  (二十)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也可以产权置换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安置的,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异地安置。临时安置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并按规定标准支付被拆迁户的过渡安置费用。

  (二十一)安置标准。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内,涉及到原村民拆迁安置的,要采取多种安置形式,努力解决好村民的居住和生活保障问题;涉及到非本村村民居住户的拆迁,只解决其居住安置,不享受村民的生活保障安置待遇,其居住安置标准按现行的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城中村改造无论采取哪一种开发模式,都必须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统一进行高标准安置小区的规划和建设,避免出现“二次拆迁改造”。拆迁补偿和安置的标准都要基本平衡,具体的安置标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确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二十二)城中村和城市建成区外的村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全体村民身份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统一由辖区政府依法依规为村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城镇居民生活“低保”条件的,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免费就业培训,以及城市居民有关的优抚、复原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

  七、优惠政策

  (二十三)对于城中村改造或征地涉及到的村庄拆迁安置建设项目,除法定税费外,在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十四)城中村改造宗地的出让收益,扣除有关政策规定应当计提的费用及市政府计提出让成交价款8%的城建统筹基金后,全额拨付给辖区政府(管委会),用于安置补贴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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