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凡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土地,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处理。
四、土地管理与拆迁补偿
(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条的规定,城中村或城市建成区外全部村民经市、区人民政府批转为城镇居民的村庄,村(居)民使用的原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由市政府办理土地变性或转用征收手续,依法征收为国有。
(十一)由辖区政府就地集中建设的安置小区用地和配套建设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建设小高层或高层安置住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禁止建设“庭院式”安置住房小区。
(十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停止办理个人住宅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和个人住宅连片开发的规划、土地审批。
(十四)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后,可区别下列情况落实补偿,土地收回补偿费用计入拆迁补偿安置成本:
1、原村民宅基地,无论其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土地,统一享受城中村改造的村民安置政策,不再给予土地补偿。
2、非本村村民使用的个人住宅用地,参照旧城改造政策进行居住安置,但不享受城中村改造的村民安置政策。
3、单位或个人合法使用的非个人住宅用地,依法收回并按规定补偿,不予安置。
4、涉及到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的,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和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十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对被拆迁户合法建筑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按照法定程序和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对于违法用地和突击建房、私搭乱建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违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和安置。
五、改造开发模式
(十七)政府主导模式。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拆迁补偿和集中建设安置小区,对腾出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开发,实行“净地”出让。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净地”出让时,出让起始价以宗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为基础,但不低于宗地内的土地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各项成本费用和税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