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指导意见
(驻政〔2009〕124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我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及城中村改造依法、和谐、有序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造目标。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采取多元化融资和多种开发模式并举的措施,对中心城区的城中村实施改造,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建设文明、生态、和谐、宜居的新城区。
(二)改造原则。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指导、区级负责;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坚持多方共赢,和谐改造。
二、城中村的界定
(三)本意见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仍在使用集体土地或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变性为国有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四)本意见所称村(组),是指改造区域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本意见所称村民,是指在册的原农业人口,即一直隶属于村(组)的原村民,不包括在城中村购置住宅的外来居民。
(五)本意见所指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应以城中村中现有村(居)民依法获得的住宅用地为改造区域。村组自行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不得将相邻空闲土地(包括土地使用率低于90%的村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变通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
三、规划管理
(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辖区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做好居住安置区的规划选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区、拆迁安置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在规模较大的城中村改造区域内,要合理规划和配套建设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八)辖区政府、辖区管委会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