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政〔2009〕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驻马店平安崛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驻马店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