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
12、开展邻里互助服务。积极营造与邻为德、与邻为善、与邻为亲、与邻为乐的现代社区精神,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积极开展“你我互相帮、邻里一家人、楼院一家亲”活动,形成邻里互助新格局,弘扬邻里多问候、邻里常走访、邻里互尊重、邻里共参与、邻里齐联手、邻里常相聚的良好社区文明新风尚。有条件的地方可定期开展主题鲜明的“邻里节”活动,兴建邻里中心、居民中心等活动场所。
13、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大力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注册制度、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党政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在社区参加义工活动。
14、开展城乡社区结对帮扶服务。广泛开展城乡社区“1+1”结对帮扶活动,共同研究城乡社区在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基层党建等领域的帮扶活动。积极整合城乡信息资源,建立城乡互动信息网络,加强城乡间项目、技术、市场信息的交流与合作。整合城乡服务资源,将城市社区便民服务与农村社区惠民服务有机结合,搭建互动平台,探索建立城乡互助服务新机制,大力发展各类中介服务、家政服务、生产服务,积极拓宽惠民服务领域。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失学儿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展城乡居民贫富互助、爱心对接等“爱心互助”活动。
五、切实加强城乡社区基础建设
15、高度重视居(村)委会民主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居(村)委会在解决民生、服务群众、维护民利、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解决居(村)委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依法选举产生居(村)委会班子,城市居委会要在现有基础上扩大直选覆盖面。建立健全居(村)民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居(村)务公开等制度,深入推进居(村)民自治层次化、实体化进程,努力实现社区居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完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度,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三级“一站式”服务网络,不断巩固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服务体系。
16、高度重视居(村)委会工作和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划拨、购买、租赁、共建等形式解决居 (村)委会工作和社区服务用房。居委会工作和社区服务用房的配置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相关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配置标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城乡社区用房原则上要求同在一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统一标识,按照社区干部办公空间最小化、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的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工作和服务用房的作用。当地政府要在“管辖2500户以下的社区,每年补贴社区工作经费不低于 2万元;管辖2500户以上的社区,每年补贴经费不低于3万元”标准的基础上,继续提高补贴社区工作经费的标准。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在街道(乡镇)委托代理的基础上实行社区单独账户,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