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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城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决定开展调价前期工作时应向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有关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价格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将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听证会资料等报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从调价文件批准执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见量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见量执行新调整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城市供水,提高供水水质,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促进供水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向单位和居民个人收取申请接入城市供水的管网设备安装费用及其它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服务费用,应按照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的上网企业执行不同的结算价格,并通过竞标确定;不具备竞标条件的,由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但对同城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分类价格。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三十条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与用户签订用水合同明确用水比例;因用户原因不分表计量且不签订供水合同的,从高适用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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