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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定价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其折旧年限一般选取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数。城市供水水厂生产能力建设不宜过度超前,新建水厂竣工投产后,年制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按供水设计能力的60%计算制水量分摊折旧费。

  6、定价成本中的维修费用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2.5%之间。因实施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水表出户改造而形成的用户计量水表前的新增固定资产,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的,其维修费用可合理核入定价成本。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期间费用应按供水企业主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摊计算。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按国家税法规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制水、输配水等环节中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各级价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类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厂自用水”是指水厂生产所需的必要损耗,其合理损耗率为5-10%。

  (二)“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的供水量与售水量之差与供水量之比。城市供水企业未实现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家庭并按表计量收费的,其合理产销差率为18%;实现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户家庭,直接抄表到户率达到50%以上的,其产销差率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能超过26%。上述指标中包括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已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行装表计量并实施收费的,应在上述产销差率中降低2-3%计算。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实行优惠的水费,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的利润水平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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