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和省辖市的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各市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城关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城关镇外的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各类水价之间的比价关系为1:1.5:4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和员工公共食堂用水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用水等。
特种用水范围的具体划分由所在城市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资源费、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1、水资源费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取水单位征收资源性质的行政性收费;
2、原水费是指水库或水利工程等取水费用;
3、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输、配水动力耗电费用;
4、定价成本中的工资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或按有关职能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计入。合理定员人数省辖市供水企业按主业人员人均年制水量不低于10万立方米,县及县级市的建制镇、集镇的供水企业主业人员人均年制水量不低于5万立方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