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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10〕19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湘潭市、岳阳市水务局:

  为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精神,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和定价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保护环境和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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