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232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紧紧围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和健康”的主题,在当地主流媒体开展宣传。这项工作内容将做为考核各地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各地在年内要至少组织一次对县区督查、检查活动,要及时掌握情况,收集相关信息,重大案件及时上报。省卫生厅也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或表彰,对工作不利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三、省卫生厅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4-23391170、024-23384052,举报邮箱:lnwsjd@163.com。各地(市、县)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将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于2009年5月20日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卫生厅将及时对各地公开的投诉举报电话的接听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