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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琼农字〔2009〕1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局(农委)、畜牧兽医局、农技、农机、热作、乡镇企业局(办、中心),厅机关各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食品安全法》,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深刻领悟《食品安全法》的实质内容

  (一)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全程全面监管,生产经营者负首责、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参与和监督”的监管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与责任分工,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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