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机构没有真实代理、经纪业务发生,通过购买专业中介发票而虚构手续费支出的;
(二)委托非法保险中介开展业务或超范围接受中介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的;
(三)虚列营业费用不构成数额较大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的,违反《
保险法》第
九十四条、第
九十五条、第
一百条的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违反《
保险法》第
八十二条、第
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