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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人身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2009)[失效]

  (一)境外保险从业人员直接往来于境内外销售境外保险机构保单;
  (二)境内保险从业人员直接销售或将客户引荐给境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人员销售境外保险机构保单。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在承保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保险机构给予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变更、扩展保险责任的;
  (二)费率浮动幅度超过相关规定的;
  (三)使用已废止的条款费率或使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条款费率的。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不执行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行为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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