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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人身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2009)[失效]

  (一)涉嫌贪污或职务侵占犯罪的;
  (二)涉嫌商业贿赂的;
  (三)涉嫌洗钱的;
  (四)其他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任人员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过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同级或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7年的;
  (三)因违反《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至(十四)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未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的。

第二章 行政处罚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辽宁省人身保险市场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一)误导欺诈:违反《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予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二)虚假保费: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保险机构予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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