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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人身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人身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9]19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着力规范辽宁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人身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对《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人身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辽宁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人身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标准和内容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各人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一个保险机构同时被认定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存在,且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单项处罚的最高处罚为上限,进行合并处罚。
  第五条 一个保险机构的3家同级分支机构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追究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被保险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再次被查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罚。
  第六条 保险机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可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第七条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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