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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2009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一)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
  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总体部署,采取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和保险监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1、自查阶段:1月20日至4月30日,各保险机构对本次检查的重点问题进行自查。时限为2008年全年,涉及到重大问题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2、总结整改阶段:5月份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理,问题性质严重的,追究高管人员责任。5月31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查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和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辽宁保监局。
  3、监管部门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4-10月,对相关保险机构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4、总结阶段:11月对财务自查情况和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二)其他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其他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贯穿于全年工作中。
  四、工作要求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财产保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机构要以数据真实性检查为契机,切实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是今年辽宁保监局整顿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积极配合。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省分公司要把自查工作纳入本公司财务工作安排,与年度决算工作统筹部署。要成立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成立由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赴下级机构开展检查。省分公司人员不足的,从分支机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跨区域交叉检查。
  2、认真部署,注重实效。各省分公司要制定自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召开专门会议,确保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省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对于在自查范围内没有查出或隐瞒不报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追究有关高管人员责任。
  4、着眼长远,确保长效。各省分公司要切实总结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做法,积极整改,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形成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审视公司内控和激励约束机制,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要改善财务管理,尽快推进财务全面预算管理。要强化内部财务稽核审计,切实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能力。要积极采取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自觉规范经营管理和市场行为。
  (二)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监管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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