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见费出单"业务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车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125号)要求,各省分公司要按照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实行系统管控,并开展车险应收保费专项清理工作。对车险应收保费居高不下、清收不力的财产保险机构进行质询和现场检查。借鉴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成功经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适时将"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推广至非车险业务领域。
2、进一步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在现有交强险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与交管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探索将商业车险按交强险模式纳入平台统一计算费率、统一控制出单,彻底解决车险滥用浮动因子、条款费率"报行不一"的问题。制订车险理赔服务指引,明确车险理赔服务评价指标,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理赔服务标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3、建立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季度报告和专人跟踪制度。要求有关保险机构按季度报送经营情况分析报告,逐一分析、定期调研、重点监管,并按季度汇总相关情况,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控制有关财产保险机构铺设,督促其加强核保核赔管理,加强舆情监测,制定实施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等。
4、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打击保险诈骗指挥中心。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辽宁保监局将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与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合作,逐步推进省、市、县三级打击保险诈骗指挥中心的设立工作,建立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长效机制。
5、密切关注投资型保险业务风险。督促有关财产保险机构切实做好现有财产保险投资型产品的满期给付工作。指导保险机构提前、妥善做好各项给付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各保险机构给付动态,将投资型产品存量较大、到期给付压力较大的财产保险机构作为监管重点。
6、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一是各公司要严格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的相关要求,杜绝非理性价格竞争。二是指导和推动保险行业协会通过有效方式,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提前介入,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三是切实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