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坚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检查。继续把经营效益作为监管的切入点,依托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抓好效益监管。按月对各公司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对市场秩序规范程度进行评价,对相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质询,并选取排名靠后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同时,要求和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分析结果,对本市部分指标异动的保险机构开展自律检查,逐步将监管部门检查和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双向并举的现场监管模式制度化。
3、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对于实名举报、线索明晰、证据确凿的投诉举报案件,将一查到底,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做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种分散性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强化非现场监管,促进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
1、稳步推进分类监管。按照保监会工作部署,逐步推进分类监管,做好财产保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工作,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增强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完善应收保费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等关键性监管指标体系,对于出现指标异动的公司及时进行质询,切实把经营效益监管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评价体系及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程度指数定期通报制度,指导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监管小组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能,强化对各地市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三)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1、建立财产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与回访制度。尊重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着力解决保户信息真实性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效力,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机构研究建立财产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与回访制度,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
2、建立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按照保监会《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给付)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100号)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巡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给付)程序公开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把理赔服务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对保险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3、建立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完善财产保险理赔标准时限要求与服务指南,对全省财产保险机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定期通报情况。督促各家机构全面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有效解决拖赔、惜赔甚至无理拒赔等理赔难问题。建立车险理赔信息查询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事故分类统计情况。从严从快查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投诉举报案件。
(四)创新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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