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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在较短时间内成立工作小组,根据委托事项制订评估工作计划,详细说明需要委托人和被评估方提供何种帮助。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进行现场风险勘查过程中,要重点明确,尽可能多收集风险评估所需的原始材料,为科学、准确地评估风险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评估报告应包括报告摘要、被评估方及标的概况、标的所在地区的环境情况和平面布置、自然灾害风险评价、意外事故风险评价、最大可能损失分析、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整改建议等主要内容,保险公估机构负责人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最终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四十条 理赔公估业务管理应包括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理赔公估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包括:接受委托、受理报案、组成勘察小组、现场查勘、保险责任确定、损失核定理算、出具公估报告、结案处理、理赔案卷归档等。保险公估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上述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报案之后,应在本机构的理赔业务报案登记簿上进行报案登记,填写《公估案件立案登记表》,并及时安排公估业务人员开展现场查勘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现场查勘应包括通知案件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协助客户采取施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详细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整理"受损财产核查清单",全面细致地提取各种物证及估损依据,详细记录现场人员对灾害事故的描述,核实出险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及相关证物,核查会计账册和原始凭证等,整理汇总现场查勘资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确定保险责任应包括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依据查勘及调查取证结果,对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涉及拒赔或保险责任难以确定的案件,应及时和保险当事人沟通,并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损失核定理算应包括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赔偿范围编制损失核定表、合理核定残值金额、准确核定保险事故的施救费用、编制保险事故施救费用核定表、正确理算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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