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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完整、明晰的业务台账(或客户档案)。业务台账(或客户档案)应记载客户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或保险经纪服务协议、客户提供的和本机构收集的有关材料、保险经纪机构初次提出的投保方案、客户认可的最终投保方案、客户确认书、投保单及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及保费收据签收手续、办理保险单批改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本机构对客户履行保险合同应尽义务的各种提示性文件副本、保险费、保险赔款、佣金收支记录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等。业务台账应由专人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见附件5)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期内应向客户提供客户服务手册,定期进行回访,与客户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保险市场动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变化。发现对保险金额或投保标的的风险构成影响,及时告知客户,建议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接到客户出险报案后,应尽快与承保公司取得联络,建议客户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控制损失,必要时派遣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帮助客户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协助客户填写出险通知书、索赔报告,及时送交保险公司,协助客户解决索赔的疑难问题,争取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于保单到期日45天前,向客户提交上一保险周期保险单执行及理赔情况的总结报告。根据客户的续保要求,拟订续保方案,在取得客户的续保确认后,向承保公司发出续保出单通知,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出具续保单,核对无误后送交客户,告知客户及时履行交费义务。

第五章 保险公估业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管理包括风险评估业务管理和理赔公估业务管理。保险公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保险公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公估费标准及其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业务管理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风险评估业务管理流程应包括接受委托、登记受理及立案、制订风险评估计划、开展实地风险勘查、进行风险分析及评价、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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