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严格、规范的客户回访制度,提供保险单保全、续保提醒等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定,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清结手续,包括结清各种款项和退还各种单证。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宣传材料的名称标识应包含代理字样,不得简写为"**保险",更不得以"**保险"名义开展业务。
第四章 保险经纪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业务包括以下管理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二)委托授权;
(三)拟定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分析;
(五)办理投保手续;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七)协助索赔;
(八)续保安排。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与客户建立保险经纪服务关系后,应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或以其他书面形式确立委托关系,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佣金标准及其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对客户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客户的保险需求。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风险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询价及报价分析,主要包括向保险公司发送投保方案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综合分析和比较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主要包括根据客户确定的最终投保方案及选定的保险公司,向承保公司发出书面出单通知,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险单内容与客户确认书完全相符。保险经纪机构应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险单时应附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第三十条 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保险经纪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险单效力。客户缴纳保险费后,保险经纪机构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