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代办理赔手续;
(七)售后服务;
(八)解除保险代理关系。
第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委托人、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手续费标准及其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具有代理出单权限且安装出单系统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设置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专用场所,安排专门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与分工,对单证领用、盘点、核销、有效期等实施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投保人的投保需求和投保能力,从专业的角度对投保人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向投保人介绍相关险种、正确解释保险条款和费率,特别要向投保人告知除外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规定,严禁夸大保险责任、夸大投资收益率,严禁向投保人承诺提供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回扣和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认真核实投保单填写内容和保险标的的真实性,确保投保单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按照保险费发票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及时将代理保险费全额存入代收保险费专用账户,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要求及时将代理保险费全额划转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核发保险单时应做好投保人签收记录,并及时进行清分、归类已填具的投保单及其附表、保险单及其附表、保险费发票、保险证等,建立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台账(或客户档案)。业务台账(或客户档案)应记载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投保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险种、代收保险费时间、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时间、保险代理手续费金额等重要业务信息。业务台账应由专人保管,确保其安全、完整。(见附件5)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理赔事项,包括出险通知方式,索赔需提交的单证、清单,涉及定点医院、定点维修机构等其他治疗、修复过程中的限制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经保险公司授权代为勘查、理赔时,应及时做好报案登记、现场查勘、保险责任确定、损失核定、汇总理赔资料、结案处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