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委托合同,应在取得上级机构书面授权文件后方可签订,否则,所签委托合同无效。如因业务需要或客户要求,所签委托合同内容与上级机构授权有变动,须经上级机构书面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超出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制定业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应包括业务流程管理、业务授权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建立完整规范的书面和电子业务档案。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管理等基本功能。
第十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包括本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区域、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法律责任等事项。业务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手续费、佣金、公估费的收取方式和比例。(见附件2、3)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向本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建立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教育培训、中介业务、奖惩等内容。(见附件4)
第三章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管理流程:
(一)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根据客户需求介绍相关保险产品;
(三)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相关事项;
(四)办理投保手续;
(五)建立业务台账(或客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