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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控制度,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辽宁保监局。
  联 系 人:吴玉刚、赵万里
  联系电话:024-22596946、024-22596575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保证业务记录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业务经营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人收到经营保险中介(代理、公估、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签订保险中介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开展业务。
  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当与保险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关系,加强对委托合同和客户关系的科学管理,并建立委托合同登记表(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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