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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诚信记录登记表。各单位应根据诚信记录申报内容,选择以下登记表:
  1、《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登记表》(附件1)
  2、《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附件2)
  3、《辽宁省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一》(附件3)
  4、《辽宁省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二》(附件4)
  (二)诚信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与诚信记录有关的文件或资料。
  保险营销员个人可自愿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诚信记录申报。申报时,须提供经保险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确认的上述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或保险营销员个人提供的诚信记录申报材料必须内容完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否则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不予以审核登记。
  第十八条 对于诚信记录存在争议的,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保险营销员管理专业委员会会议,进行审核评定。审核评定期间应暂停诚信记录的登记与披露,待审核评定通过后,方可进行诚信记录登记披露。
  第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涉嫌犯罪的,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报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同时在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和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章 诚信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辽宁保监局授权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诚信记录档案的整理、归档及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将诚信记录纳入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建立统一的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原保险营销员"黑名单"制度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废止,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营销员"黑名单"登记内容重新进行审核,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完善相关档案材料。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细则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自律管理公约,并制定具体自律惩戒制度。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按要求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诚信记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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