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九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九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九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九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九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或者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记录。
投诉记录应包括保险营销员基本信息、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等。
第三章 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与登记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申报、审核及登记。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或其他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由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有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违法违规记录及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的,由保险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投诉查实后5日内,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辽宁保监局受理的投诉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诚信记录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