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有效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辽宁保监局。
联 系 人:石莉姝、梁志华
联系电话:024-22596036、22596590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辽宁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树立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具备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统称《展业证》),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依法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机构。
第四条 诚信记录的申报机构及保险营销员个人应当对所申报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对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登记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统计区间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