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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保监会《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省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行为
  具有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对于商业车险业务,各保险公司要按照自愿投保的原则,保障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报批的条款费率承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执行《通知》精神,依法规范行业自律行为
  对于在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经保监会批准获得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非经保监会和辽宁保监局依法撤销或限制其交强险业务资质的,各保险行业协会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不得在行业自律过程中,以直接或变相的方式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或分配。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梳理已有的行业自律公约,对与《通知》精神相违背的自律内容必须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未进行整改的,辽宁保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严禁与非法的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要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手续费的结算,严禁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假赔案、假批单、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向兼业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各保险公司应对兼业代理业务设立专门台账进行管理。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特别是兼业代理业务的自律工作,依法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分析预警机制,及时对机动车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跟踪分析,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辽宁保监局。
  辽宁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整治力度,重点对机动车辆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非法代理机构,辽宁保监局将坚决予以取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违规经营保险业务、销售假保单的兼业代理机构,辽宁保监局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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