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委托经辽宁保监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辽宁保监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其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自营业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及存款证明报送辽宁保监局审核。未经辽宁保监局批准不得动用营业保证金,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营业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将保险单正本及保险费发票送交辽宁保监局审核,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六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上年度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代收保险费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上年度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第六十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生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事项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应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指引仅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核算和重要会计科目提出明确要求,未明之处以国家财会相关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指引实施后,援引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