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五十二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严禁直接坐扣代理保险费支付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每月制定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计算表,详细列明业务员代理保险单明细、保险费金额、代理手续费比例、手续费金额等作为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发放表的附件,单独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发放表必须真实准确,严禁以避税等为由虚拟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发放表。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已按规定比例缴存营业保证金的除外)。所发生的职业责任保险保费、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费可依据有关票据,直接记作期间费用。
第五十六条 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应立即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同时将保证金存款协议报送保险监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规定缴纳业务监管费,业务监管费缴纳账户为财政部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户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账号为21001450008058000003。缴费账户发生变更时将另行通知。
第七章 财务报告事项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财务报表及其分析报告,有关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辽宁保监局报送监管报表,法人机构应同时上报本部及所属分支机构数据。电子版报表报送至circshenyang@163.com,纸质报表须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辽宁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