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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对投资、担保、借款事项的管理,防范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明确交接的内容、时间、程序、责任等。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交接工作必须有监交人在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移交人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查阅手续,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管报表、统计报表等财务资料,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损毁或遗失。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所属分支机构管控,制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人财物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等资料到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及时将临时账户资金全额转入基本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以转账方式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不得挪用、侵占、贪污代收保险费或以坐扣保险费方式结算代理手续费。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费以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代领的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并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

  第二十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不得擅自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租借、租用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洗钱活动或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本机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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