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财务工作需要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设置财务工作岗位,但应不少于两人,即一人担任会计、一人担任出纳,财务人员应定期轮岗。
第六条 会计人员主要岗位职责是凭证审核、会计核算、成本费用控制、计划统计、预算管理、编制财务报告、分析经营成果等。
第七条 出纳人员主要岗位职责是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等;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
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机构,应定期打印本机构的总账和明细账,每年至少打印一次。
第十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照《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设置资产、负债、权益类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有科目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