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控制度,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会计核算行为,防范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辽宁保监局。
联系 人:吴玉刚、李学彬
联系电话:024-22596946、024-2259603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与控制,保证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章的贯彻执行,防范财务管理风险,根据《
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
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等法律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于辽宁辖区内(不含大连)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财务工作需要,设置相对独立的财务部门并指定财务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