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收支与其他保险业务收支分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并将相关账户账号向辽宁保监局进行报备。
2、要严格控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支付标准。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标准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费用比照吉林、内蒙古等地区标准执行,一律不得超过5%。
3、要对各项费用实行据实列支。在核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应根据《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据实归集和分摊相关费用。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
4、以共保体及联办、代办等形式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核算的,相关公司应单独设立账套,并根据联办、代办的合同要求,将有关财务数据并入大账。
(四)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
1、各省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评估和计提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准备金程序的要求,保证各项准备金及时足额提取,严禁弄虚作假,或人为调整和干扰各项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评估。
2、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工作,充分利用再保险手段转移和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对采取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等农险经营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协助地方政府,通过保险的风险分散渠道,代政府转移分散风险。
3、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动态监控制度,及早发现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二、不断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一)要加强投保管理
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投保。投保时应将理赔程序告知投保农户,并公开承保情况。
(二)要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确保及时将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
(三)要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1、要公开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
2、要加快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
3、要公开理赔结果,并及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要加强防灾减灾工作
要建立与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气象等部门的长期合作机制,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协助做好天气变化预警、人工增雨防雹、防病疫苗注射等工作,提高农业的防灾防疫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支出水平原则上应高于一般性保险业务。防灾防损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如实记入防预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