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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保监局、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保监局、辽宁省公安关于加强协作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市、辽河公安局:
  为加大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力度,辽宁保监局、辽宁省公安厅先后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公通〔2008〕245号)和《辽宁省公安厅、辽宁保监局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公通〔2009〕164号)。目前,各市均已成立了预防和打击保险诈骗联合办公室或领导小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机构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保险诈骗案件33起,涉案金额490余万元,目前已结案11起,共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有效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活动。
  近一个时期,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上升,特别是涉及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的案件时有发生,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机关在打击保险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巩固已有工作成果,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一)各保险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在工作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及主要证据目录;
  4、有关的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接到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要说明理由并及时退回原移送单位。
  (三)各级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案件或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涉及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机构,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查处情况;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机构,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二、加强办案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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