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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严格车险理赔权限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加强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加强对理赔人员准入、培训、考核和退出的管理,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
  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三)强化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机构管理,要积极引导被保险人出险后拨打公司报案电话。公司接到报案后,接报案人员或查勘人员要及时向被保险人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为加强理赔后续服务,进一步完善车险接报案管控制度,2009年11 月1日起,对凡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保险机构应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
  (四)严格管控代领保险赔款风险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对签订"直赔"协议(即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修理单位,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对实行"直赔"协议支付保险赔款的,各公司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严格将保险赔款划入以承修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
  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不应与其续签"直赔"协议。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各级分支机构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日常管理及检查监督规定等,并将相关规定于2009年11 月1日前报辽宁保监局备案。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探索采取适当方式,结合保险维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建立行业直赔修理单位名录,及时公布,并将"直赔"协议的履行情况纳入评价管理体系。
  除上述情形以外,自2009年11月1 日起,交强险或商
  业车险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其他单位或人员代领车险赔款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明确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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