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九条 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实行经费收支综合预算。收入预算要统筹考虑会费收入、考试费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纳入财务收入预算管理,不得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
第十条 经费支出预算要确保重点支出需求。既要保证秘书处及其分支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又要保证经费开支的合理性、科学性和节约性。
第十一条 协会及其分支机构均为财务预算编制主体,应分别单独设立预算,分支机构作为协会经费报账制单位,协会对其分支机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协会秘书处于年底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人员编制和日常办公需求,提出协会下一年度经费收支初步预算编制,并附预算编制说明。
(二)各协会秘书处将初步预算编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查,讨论通过后形成预算编制审核材料,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送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预算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协会上报经费收支初步预算进行逐项审核,综合分析全省协会预算编制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提交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终审,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各协会。
(四)各协会根据上述审核意见对本单位初步预算编制进行修订完善,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合理测定会费收缴办法和标准,并报预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审核主要从预算项目、预算额度、预算编制说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预算项目审核。按照辽宁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行业协会会计报表定期报送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费用支出科目逐项审核预算项目,对于套用科目、变通科目的预算项目提出异议和重新编报要求。
(二)预算额度审查。预算额度应符合协会人员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节俭办公、以支定收”的原则,对明显超出平均预算额度水平和实际情况的预算额度,要求相关协会削减预算和重新编报要求。
(三)预算说明审查。预算编制说明要求充分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详细说明预算编制与上一年度预算编制存在差异的原因,如实报告预算编制的基础信息和计算依据。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四条 各协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应严格审批手续和签批制度,按照《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财务指引》相关规定,实行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严格控制在预算项目和金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