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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批转《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综合部: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文秘、信息、人事、行政、财务等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险工作部:负责财险公司会员单位的自律和会员服务工作;
  寿险工作部:负责寿险公司会员单位的自律和会员服务工作;
  中介工作部:负责协会秘书处专业和兼业中介机构会员单位、中介从业人员考试和管理以及中介市场自律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协会秘书处应按照上述规定,统一设置内设机构。各市协会秘书处设立、变更、撤销内设机构应事先提出工作方案,经省协会同意后由市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通过。方案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撤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相关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和隶属关系;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八条 各协会秘书处编制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当地市场规模、会员数量、协会经费等多方因素,实行总量控制。
  各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编制数量由省协会适时发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协会秘书处编制限额及负责人(秘书长正、副职)职数为:
  (一)省协会秘书处编制12人,其中正、副秘书长2名;
  (二)沈阳市协会秘书处编制10人,其中秘书长1名;
  (三)鞍山市协会秘书处编制8人,其中秘书长1名;
  (四)其他各市协会秘书处编制7人,其中秘书长1名。
  第十条 各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内设机构编制4名以下的,为1名;
  (二)内设机构编制5名以上8名以下的,为2名以下;
  (三)内设机构编制9名以上20名以下的,为3名以下;
  (四)内设机构编制21名以上的,为4名以下。
  第十一条 各市协会秘书处增加编制,应事先提出编制增加方案,经省协会审查同意后报理事会通过。具体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增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编制增加的数额及负责人职数增加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市协会秘书处,由省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追究秘书长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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