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综合部: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文秘、信息、人事、行政、财务等综合性管理和服务工作;
财险工作部:负责财险公司会员单位的自律和会员服务工作;
寿险工作部:负责寿险公司会员单位的自律和会员服务工作;
中介工作部:负责协会秘书处专业和兼业中介机构会员单位、中介从业人员考试和管理以及中介市场自律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协会秘书处应按照上述规定,统一设置内设机构。各市协会秘书处设立、变更、撤销内设机构应事先提出工作方案,经省协会同意后由市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通过。方案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变更、撤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相关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和隶属关系;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八条 各协会秘书处编制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当地市场规模、会员数量、协会经费等多方因素,实行总量控制。
各协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编制数量由省协会适时发布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协会秘书处编制限额及负责人(秘书长正、副职)职数为:
(一)省协会秘书处编制12人,其中正、副秘书长2名;
(二)沈阳市协会秘书处编制10人,其中秘书长1名;
(三)鞍山市协会秘书处编制8人,其中秘书长1名;
(四)其他各市协会秘书处编制7人,其中秘书长1名。
第十条 各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职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内设机构编制4名以下的,为1名;
(二)内设机构编制5名以上8名以下的,为2名以下;
(三)内设机构编制9名以上20名以下的,为3名以下;
(四)内设机构编制21名以上的,为4名以下。
第十一条 各市协会秘书处增加编制,应事先提出编制增加方案,经省协会审查同意后报理事会通过。具体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增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编制增加的数额及负责人职数增加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市协会秘书处,由省协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追究秘书长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