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四)倾斜调整对象资格确认
  1.《通知》规定属于符合享受倾斜调整范围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是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按规定获得职称资格或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及原工商业者资格的认定,按照《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8〕18号)、《关于印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确认表>的通知》(渝劳社便〔2007〕34号)规定审批确认,已按照该规定审批确认资格的,不再重新确认。
  2.对在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资格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直接确认。
  对办理退休时仍在设立于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市属及以上企业的分支机构中工作,但在我市非艰苦边远地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资格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清理汇总后,报市级主管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设立于艰苦边远地区的机构退休人员资格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确认。
  3.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2目第(1)、(2)、(3)、(4)子目规定的两种及其以上倾斜条件的,按规定分别享受倾斜调整标准。
  二、城镇超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养老待遇从2009年12月及其以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征地农转非人员(2009年12月31日以前死亡的除外),属于2010年养老待遇调整对象,从2010年1月起调整月养老待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