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对象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1.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7.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上述1至7目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在2009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退休人员,不参加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均不属于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缴费年限计算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退休时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