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援一、二队要加强装备、设备、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设备、器材完好能用,时刻处于战备状态。各种装备、设备、器材必须每月至少检查或运行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修复,确保功能正常。
第十九条 强地震救援专业训练,对装备(设备)性能熟悉掌握,做到操作准确、动作规范、快速高效,提高紧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紧急调动
第二十条 用山西地震救援队。
当省内发生5.5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参加抗震救灾;当省内发生其他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派遣参加抢险救援;当兄弟省发生7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时,根据中国地震局或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抗震救灾;当兄弟省发生其他特大突发事件时,根据省政府的命令支援抢险救援。
救援队办公室在接到省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中国地震局的调用命令后,立即向救援一、二队传达命令;救援一、二队迅速启动、集结。
第二十一条 西地震救援队启动条件和程序。
(一)省内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省内发生5.5-5.9级破坏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队立即启动,救援队办公室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分别调动救援一、二队部分队伍赶赴地震灾区开展救援工作,视震情、灾情决定是否增派兵力。
2.省内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山西地震救援队立即全部启动,全体先行赶赴地震灾区,省救援队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在指定灾区集结,并实施紧急救援。
3.当省内发生重大以上其他自然灾害或重大、特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建筑物、构筑物严重倒塌、人员被埋压或受困时,救援队办公室根据省政府调用命令调派救援一、二队;救援一队接到命令后,立即行动赶赴现场救援;救援二队在报请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二)支援兄弟省抢险救援行动启动条件和程序
1.当兄弟省发生7.0级以上特大地震灾害,灾区省级政府提出请求或中国地震局要求,山西省政府批准支援后,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救援一、二队下达支援命令;救援一队由省消防总队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二队由省军区报北京军区批准后,立即出队支援灾区抗震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