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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每半年救援队办公室要组织1次装备检查,确保装备完好、正常。
  第九条 日常工作协调。由救援队办公室与省消防总队司令部、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直接沟通协调。上述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
  省地震救援队办公室 5610568 5610569
  省消防总队司令部电话3658131传真3658031
  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电话6573015传真6573054
  8613355
  省军区作训处电话4980701传真4980704
  第十条 息报告制度。各队要编制每次学习、培训、训练、演习、救援行动的报告,并在行动结束后5日内上报救援队办公室。每年的7月20日前上报半年小结,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年终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救援队办公室汇总后要向救援队会议报告。办公室负责编制半年、年度总结,上报省政府、省军区、中国地震局和公安部消防局。

第三章 援专业训练

  第十一条 年开训前由救援队办公室分别向救援一队、二队下达年度专项训练计划。救援一、二队应分别根据年度训练计划,制订半年训练计划和阶段训练计划。
  第十二条 训时间。救援一队按照太原市消防支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直属队年度开训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援专业训练。救援一队纳入太原市消防特勤大队执勤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医疗救护分队分别纳入119指挥中心、太原市消防支队卫生所业务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二队纳入省军区独立连、警备连年度军事训练计划中;通信分队纳入通信站年度训练计划中。救援专业训练要分阶段进行。救援队办公室要结合年度训练计划,对救援队进行地震知识、抢险救援技术、方法等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练检查与考核。救援队办公室要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分别对救援一、二队训练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进行阶段性训练考核。
  第十五条 核与奖励。年度训练结束时,由救援队办公室会同省消防总队战训处、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省军区作训处对救援一、二队进行年度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经救援队会议审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练安全。救援一队按照省公安消防部队训练有关规定执行;救援二队按照省军区训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备勤

  第十七条 西地震救援队装备(设备)是地震救援的专用装备(设备),以山西地震救援队名义参加地震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救援时方可使用,严禁挪作他用。特殊情况,经省救援队办公室和太原市消防支队司令部或省军区司令部批准后方可分别使用救援一队、二队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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