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报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情况;
(二)总结部署欠薪保障工作;
(三)研究协调欠薪保障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研究协调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有关欠薪保障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全体委员,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