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员会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三)审定、签发委员会的文件。
第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反映欠薪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向委员会或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进行复核、审阅;
(三)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内容: